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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179号原告;黄某,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齐某,男,33岁,1982年12月22日,地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志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孔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