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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曹先惠、徐业江、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先惠,徐业江,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左振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先惠,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徐业江,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曹先惠,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先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先惠,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先惠、徐业江、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徳传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