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曹先惠、徐业江、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先惠,徐业江,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左振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先惠,女,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徐业江,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曹先惠,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先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曹先惠,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先惠、徐业江、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安徽蒙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徳传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