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终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章炳孝与被上诉人河海大学不履行颁发学历证书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终字第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章炳孝,男,1981年6月2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海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辉,河海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涂咏毛,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彪,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章炳孝诉被上诉人河海大学不履行颁发学历证书法定职责一案中,因上诉人章炳孝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章炳孝承担。审 判 长 仲新建代理审判员 熊文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