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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贺树有诉李星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树有,李星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04号原告贺树有,男,住敦化市。被告李星芹,女,住敦化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树有诉被告李星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树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树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树有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