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贺树有诉李星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树有,李星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04号原告贺树有,男,住敦化市。被告李星芹,女,住敦化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树有诉被告李星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贺树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树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树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树有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