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方铜金与汤仔藏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铜金,汤仔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方铜金,男,1962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汤仔藏,女,1935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方铜金与被告汤仔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排除妨碍,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仔藏不知去向,应清除搭建在申请执行人宅基地上的简易建筑物及种植农作物目前需继续作双方的和解工作,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字第26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吴连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