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裴雷诉崔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雷,崔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317号原告:裴雷,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崔洪海,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住址不详。原告裴雷诉被告崔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在起诉状填写的被告崔洪海的住址:盘山县吴家镇。其后法院与原告裴雷多次核实,但裴雷均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裴雷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裴雷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裴雷。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