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0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02791号原告李某,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甲,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日认识,于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属再婚,婚前带一男孩范某乙。原被告婚后于2010年5月19日生育男孩范某丙,于2012年6月1日生育女孩范某丁。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暴。故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暂时由原告抚养,等被告出狱后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属再婚,婚前生育一男孩范某乙。原被告婚后于2010年5月19日生育男孩范某丙,于2012年6月1日生育女孩范某丁。后被告因犯罪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现三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审理中,原、被告关于孩子抚养和财产问题另行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协议书等已收集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孩子和财产问题,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原被告可按协议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晓审 判 员 刘家相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尽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