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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吴龙举与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龙举,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40号申请执行人吴龙举,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龙井市。法定代表人金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龙举与被执行人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吴龙举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