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少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少民初字第82号原告秦某甲,男,200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鲁某某(秦某甲之母),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XX之,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乙,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汪涛,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某甲与被告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XX之,被告秦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汪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某甲诉称,原告是被告所生之子。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鲁某某于2012年2月28日协议离婚,在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随母亲鲁某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但在实际履行中,被告自2013年4月起至今一直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支付原告抚养费,给原告的学习生活带来困扰。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付从2013年4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抚养费的差额部分,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月之次月起至原告18周岁止按每月5,000元支付原告抚养费。被告秦某乙辩称,第一,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被告所经营的饭店亏损正在转让,另其又结婚生育一个孩子,经济非常困难,没有经济能力每月支付原告5,000元抚养费,请求法院将被告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从2013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2,0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鲁某某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28日,鲁某某与秦某乙至民政局登记离婚,关于原告的抚养事项,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三、①男女双方于2003年10月14日育有一子秦某甲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伍仟元。如因男方无经济能力,男方自愿按国家标准贴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2013年4月起,被告每月支付秦某甲抚养费2,000元,付至2015年11月。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再婚,其妻于2014年2月3日在美国生育一女。以上事实,由自愿离婚协议书、秦某甲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ANGELQIN出生证明、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补付抚育费的诉请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以原告未独立生活为前提的,且被告的支付行为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被告抗辩原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因按约补付。关于原告向被告主张今后抚养费一节,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登记离婚时,对原告抚养事项的书面约定,是双方基于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等综合因素所做出的共同决定,亦是被告对原告做出的承诺,理应履约,且被告再婚后,其妻赴美生育女儿,足以证明被告良好的经济状况,被告辩称饭店经营不佳,经济非常困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来讲,对一双儿女应给予相同的关怀,不能厚此薄彼,父母离异已对原告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在被告无法时刻陪伴其左右的情况下,按约支付抚育费未尝不是一种较好的补偿方式,作为父亲,既然已做出承诺,就应尽力履约。故被告要求减少抚育费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秦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付原告秦某甲自2013年4月起至2016年1月的抚育费共计人民币106,000元;二、被告秦某乙于2016年2月起按月支付原告秦某甲抚育费人民币5,000元至原告秦某甲18周岁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被告秦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云审 判 员 顾国钧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雪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