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与曲俊杰申请强制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曲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1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庆广,男,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魏诺,男,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申请执行人曲俊杰,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于2015年6月4日作出浑南国土罚决字(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曲俊杰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浑南国土罚决字(201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执行人在接收调查的询问笔录中已表明表示,其占用的土地系从村集体经济组织处取得,但你局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供的房产转让协议书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相符,也未通过该集体经济组织就占用土地问题予以调查,故你局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认定被申请执行人系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情形,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佟 斌审 判 员 王 蓓人民陪审员 朱东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