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红与雷某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红,雷某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初第303号原告刘某红,女,生于1990年9月26日,汉族。被告雷某平,男,生于1983年5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红诉被告雷某平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红在收到本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红负担。审判员 易兴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林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