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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江苏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庆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祥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文昌(世贸花园后)。法定代表人樊涛,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陈良汉,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庆辉。江苏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庆辉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元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陈庆辉所有的房地产已设定抵押,且有多个法院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镇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涛代理审判员 张 镇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