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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4号罪犯宋武洪,现在马栏监狱服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咸渭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武洪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11月6日交付执行。2014年10月23日,本院作出(2014)咸中刑执字第00332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宋武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宋武洪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武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武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另查明,罪犯宋武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武洪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宋武洪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武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陈美丽代理审判员  樊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