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与汪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汪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1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唐大勇,该公司董长。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汪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建明,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汪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汪建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汪建明给付货款985000元及利息39400元,并承担受理费13765元、执行费1238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汪建明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汪建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5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