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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谢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91刑初4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安,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安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安与被害人彭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人谢安从2015年8月份开始入住位于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山庄翠怡园1号被害人彭某家。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谢安趁被害人彭某外出,家中无人之际,将放在三楼卧室抽屉内的苹果ipadair2电脑盗走,后将该苹果电脑以1800元的价格卖到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隆胜通讯手机店,所得赃款被被告人谢安用于个人开销;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谢安将被害人彭某家三楼大办公室桌上的一体机组装电脑盗走,后将该一体机组装电脑以200元的价格卖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宋城路55号特立电脑公司,所得赃款被被告人谢安用于个人开销。经鉴定,被盗苹果电脑价值人民币2840元、被盗一体机组装电脑价值人民币1349元,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4189元。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谢安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谢安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彭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谢安的户籍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金龙、赖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安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4、赣州市章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等。被告人谢安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安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谢安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根据被告人谢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 将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