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迟玉桥与迟翰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玉桥,迟翰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40号原告:迟玉桥,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义国,南大港产业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迟翰辰,个体。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号。负责人: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迟玉桥与被告迟翰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迟玉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迟玉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玉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迟玉桥承担。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韩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