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民終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株洲市第二工人文化宫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某,株洲市第二工人文化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終2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第二工人文化宫,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健,该文化宫主任。上诉人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第二工人文化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的反诉请求与本案合并审理。上诉人袁某某的上诉理由为:虽然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但两者诉求均与“房屋租赁”有直接关联性,是基于相同事实而产生的纠纷,且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依法应将反诉请求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提出的反诉请求为请求赔偿损失或补偿相关费用,系侵权之诉,与本诉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房屋租赁”的事实并非必然导致反诉的侵权赔偿,亦不具有因果关系。对上诉人袁某某所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另案起诉。原审法院对反诉请求不予合并审理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包 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菁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