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刑初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许××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刑初0006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天津市电子计算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建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及其辩护人王建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许通过“滴滴顺风车”打车软件,与冯乘坐被害人张的汽车,从天津市河西区乐园商场出发,至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川鲁饭店门口下车,因行车路线问题被告人许及冯与被害人张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被告人许用脚踹被害人张的肋部,致被害人张左侧第6-9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许与冯离开现场,后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的亲属与被害人张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张请求本院对被告人许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及诊断证明,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证人冯、杜、阎、孙的证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光盘1张,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许的供述,民事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许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目无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许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在其亲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在此案中有一定过错,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许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士 军代理审判员 王 远 宝人民陪审员 孔 桂 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祎速 录 员 ��黄维玲本判决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