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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秀凤与洪惠玲、林松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凤,洪惠玲,林松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51号原告:黄秀凤,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真,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惠玲,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松木,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凤与被告洪惠玲、被告林松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有和解可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秀凤负担。审判员  黄福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