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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0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解玉华与刘海荣、天津市新发达汽车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玉华,刘海荣,天津市新发达汽车服务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421号原告解玉华。委托代理人李坤,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亭,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荣。被告天津市新发达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渭水道4号。法定代表人王培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玉华与被告刘海荣、天津市新发达汽车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玉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玉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鲁秋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