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运停与被申请人周怀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运停,周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财保4号申请人张运停,男,汉族。被申请人周怀成,男。申请人张运停与被申请人周怀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运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周怀成驾驶的豫R805**号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担保人张国超所有的豫R4G9**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怀成驾驶的豫R805**号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雪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