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昌安与冯祖朝、冯聚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昌安,冯祖朝,冯聚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0228-1号申请执行人周昌安,保康县××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冯祖朝。被执行人冯聚华。(系冯祖朝长子)周昌安与冯祖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保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曲珍冯祖朝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昌安款46860.2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03年9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之日已履行9000,下余部分到期未履行,周昌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祖朝于2013年8月2日死亡,虽然其长子冯聚华继承了冯祖朝的财产,但也要变更被执行人后才能将冯聚华列为被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保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王 喜审判员  胡俊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太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