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57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卢聪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57590号原告卢聪,女,1961年7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廖佳(卢聪之女),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吴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浩,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魏,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原告卢聪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卢聪的委托代理人廖佳,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浩、钱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聪诉称,1980年,我至人保公司工作。1997年12月底,人保公司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2001年初,因为股改,我自愿分留至人保公司下属的北京市直属支公司工作。当初股改方案明文规定,自愿分留至人保公司下属的北京市直属支公司工作,不叫下岗叫转岗。当任的副总经理王毅曾在动员大会上讲过,原在总公司待遇2年不变。当时我每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加上年终奖年薪100000元。2001年9月,由于人保公司下属的北京市直属支公司集体违规,改派刘XX任领导。半个月后,刘XX通知各业务部裁员两人,今后还要逐年裁员。我所在的业务部门经理季春艳通知我另找地方工作,让我找领导申请去理赔中心工作。我与刘XX谈及此事,刘XX说理赔也要裁员,没有我的岗位,若是发展不来业务,就在原部门待着。自此我被降低工资系数并待岗。2002年夏,杨X接任刘XX,我依旧待岗。杨X责令我的经理姜X故意克扣我的工资。我在与杨X三次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被拒后,被杨X诈骗、胁迫内退。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人保公司:1、安排我返岗工作;2、支付2014年5月1起至2014年11月30日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1200元;3、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185元。人保公司辩称,1997年12月29日,卢聪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2年12月31日。2003年2月12日,卢聪办理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在本案之前,卢聪曾先后以我公司为被告提起数次劳动争议诉讼,并每次主张与本案同样的事实,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均未采信其主张。卢聪作为内部退养人员,在没有工作岗位且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其无权主张安排工作岗位的情况下,谈不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卢聪的相关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卢聪与人保公司于1997年12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2003年2月12日,卢聪与人保公司签订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卢聪自2003年2月1日起至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之日内部退养。内部退养的待遇包括:退养费(包括基本退养费、退养人员补贴及保留的原津、补贴);调整在岗人员工资标准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相应调整的档案工资和基本退养费;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的内部退养补贴标准;享受在职职工同等社会保险、医疗等待遇;内部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卢聪曾于2012年至本院起诉人保公司,要求人保公司支付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本院做出(2012)朝民初字第24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卢聪的诉讼请求。卢聪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7391号民事判决书,以卢聪已于2003年2月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书,明确了卢聪的内部退养待遇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终审判决认为,卢聪称其被迫签订内退协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卢聪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人保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100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卢聪的全部仲裁请求。卢聪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1002号裁决书、内退协议、(2012)朝民初字第24130号民事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17391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卢聪与人保公司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书已经明确了卢聪的退养待遇,且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卢聪为人保公司的内退人员。另之前卢聪要求人保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已多次被生效判决驳回。现卢聪又要求人保公司支付2014年5月1起至2014年11月30日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卢聪与人保公司签订的内退协议约定卢聪至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之日止内部退养,且明确约定作为内退人员的待遇问题,故卢聪要求返岗工作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卢聪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新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