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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黄亚清与杨木松、涂金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亚清,杨木松,涂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黄亚清。被执行人:杨木松。被执行人:涂金香。申请执行人黄亚清与被执行人杨木松、涂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仓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木松向申请执行人黄亚清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涂金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木松、涂金香有银行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涂金香银行存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宗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昌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