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晓波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波,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6541号原告王晓波,男,出生于1975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夏晓锋。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陈志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波与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波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晓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