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鄢瑞红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36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某。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5年9月1日被羁押,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7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谭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鄢某从2011年开始租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尾新村111栋403房。2015年8月30日左右,吸毒人员刘某与连某来到鄢某的住处,由鄢某提供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与刘某、连某一起吸食。2015年9月1日下午,连某再次来到鄢某的住处,并吸食了鄢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2015年9月1日22时30分许,民警在松岗街道山美新村111栋403房抓获被告人鄢某,并从房间内查获了疑似毒品2包(经鉴定,查获的1.22克白色固体晶体、2.30克红色固体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吸毒工具(锡纸1卷、矿泉水瓶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所缴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钟秀敏(兼)书记员 林 斯 瑜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