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02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黎刘军与杨马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刘军,杨马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02民初174号原告黎刘军。委托代理人文三平,陇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马林。原告黎刘军与被告杨马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刘军诉称:2014年,被告杨马林承包岷县占扎路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2014年5月工程竣工,原告黎刘军一直在被告所承包的工程上干活,被告合计应支付原告劳务费4030元,并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原告劳务费),给原告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合计人民币40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张。被告杨马林辩称:欠条是我写的,现在还有403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黎刘军给被告杨马林提供劳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03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黎刘军人工工资人民币肆仟零叁拾元整(4030元整)。欠款人:杨马林,2015年2月1日”。因被告至今未能给付所欠劳动报酬,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另查明,甘肃省201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960元,其30%为1408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黎刘军向被告杨马林提供劳务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4030元劳动报酬,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及时履行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义务,且原告所诉标4030元在小额诉讼程序所规定的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马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黎刘军劳动报酬40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马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焦钰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