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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16.390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杰,陈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90号原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陈杰,男,1986年1年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陈彩虹,女,1981年10年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陈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杰、陈彩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杰、陈彩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泽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