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16.390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杰,陈彩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90号原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陈杰,男,1986年1年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陈彩虹,女,1981年10年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杰、陈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杰、陈彩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杰、陈彩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泽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