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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卢兴锋与当阳市半月镇宇宙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兴锋,当阳市半月镇宇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财保10号申请人卢兴锋,自由职业。被申请人当阳市半月镇宇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当阳市半月镇宇宙村。负责人宋卫华,该村村主任。申请人卢兴锋与被申请人当阳市半月镇宇宙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兴锋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当阳市半月镇宇宙村村民委员会对当阳市交通局享有到期债权,要求当阳市交通局不得向被申请人当阳市半月镇宇宙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2.80万元。申请人卢兴锋自愿用其所有的车辆(车辆号码鄂E×××××)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兴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当阳市交通局不得向被申请人当阳市半月镇宇宙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22.80万元。如当阳市交通局要求支付的,由当阳市人民法院对工程款22.80万元予以提存。二、对申请人卢兴锋提供担保财产车辆(车辆号码鄂E×××××)的产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卢兴锋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蕾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