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1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志与朱焕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朱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1429-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朱焕文,男,汉族,农民。本院对王志诉朱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焕文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兰哈达信用社的一卡通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