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P.X.Q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初1059号原告P.X.Q(中文名潘某某),女,1954年1月18日出生,住澳大利亚。委托代理人沈龚伟,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P.X.Q(中文名潘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P.X.Q(中文名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龚伟律师、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P.X.Q(中文名潘某某)诉称,原告长期居住在澳大利亚,同学聚会中碰到被告,希望老来伴,冲动结婚,但婚后因原告长期在国外,双方思维有差异,矛盾逐步升级,双方只在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7月19日期间共同生活,之后没有往来,现诉讼离婚。要求被告归还5万元(含6,900澳元的移民费和5,000元人民币)。被告卢某某辩称,双方是小学和初中同学,聚会时碰上了,大家都希望伴伴老所以才结婚的,在澳洲时,自己为原告做家务,原告还常常不满意,讲话也不好听,现同意离婚。原告离沪之前存放在自己处5,000元准备下次回沪用,不清楚原告为办移民花费了多少钱,同意返还移民款17,500元,要求原告将本市虹口区汶水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证上的名字去掉。对此原告表示,本案不要求处理房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原告存放在被告处5,000元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愿意承担的移民费为17,500元,以上共计2万元,但考虑到原告在本案中不要求处理房产,双方对房产及上述钱款的处理意见不一,因财产之间具有关联性,故本案对房产及上述钱款均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P.X.Q(中文名潘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被告住房均自行解决;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