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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继荣与浏阳市淮川莱米西饼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荣,浏阳市淮川莱米西饼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332号原告张继荣,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湘江,浏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市淮川莱米西饼屋。经营者翁光辉,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荣与被告浏阳市淮川莱米西饼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继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张继荣负担。审判员  甘亚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邹芬芳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