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大通会馆酒店有限公司与邹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大通会馆酒店有限公司,邹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大通会馆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英惠,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卜璇,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妍,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帅,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大通会馆酒店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6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大通会馆酒店有限公司。审判长 张艳军审判员 李 铁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兴哲速录员 郭光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