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魏悦英、谭人铭与王关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悦英,谭人铭,王关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字第394号原告魏悦英。原告谭人铭。被告王关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一号次干道东二号次干道北,法定代表人:崔佃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悦英,谭人铭与被告王关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在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的登记车主系王关民的鲁V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伟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