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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黄士盖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893号罪犯黄士盖,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士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被告人黄士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948.62元。于2013年4月19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黄士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6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黄士盖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2年5月8日13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与金水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河南饭店”门口,被告人黄士盖用折叠刀将被害人许某右脸划伤,被害人许某所受损伤程度已经构成重伤。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士盖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2015年9月获得表扬4次,2014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士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士盖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