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大伟与被执行人王磊、高秀兰、王佳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大伟,王磊,高秀兰,王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463号申请执行人:梁大伟,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建平县红山街道农业大厦东。被执行人:王磊,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王福店村*组。被执行人:高秀兰,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王福店村*组。被执行人:王佳新,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富山街道王福店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大伟与被执行人王磊、高秀兰、王佳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4)建万民初字第04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14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