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徐中彩与肖美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中彩,肖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7号申请执行人:徐中彩。被执行人:肖美义。申请执行人徐中彩与被执行人肖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182执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任 仁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