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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相阳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特1号申请人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0643XXXX,住所地望奎县望奎镇中央大街414号。法定代表人曹艳学,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卫兵,住望奎县。被申请人张相阳。申请人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跃独任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张相阳于2014年8月27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640151408270001,约定被申请人张相阳在申请人处借款2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申请人于2014年8月27日对张相阳发放贷款20万元。同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登记号为望房他证望奎镇字第052**号。贷款期限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贷款用途生产经营,贷款年利率为9.6‰。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故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利息28156.64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相阳向申请人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事实清楚,张相阳抵押房产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张相阳位于望奎县二街十三委交通街北东环配件东侧一层(产权证号380180**)担保财产,申请人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所得款项在228156.64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722元由被申请人张相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王 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孟祥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