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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向瑾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348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男,湖南省永顺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0日经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5日经本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礼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醉酒后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刮擦。就此,提交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向某醉酒驾驶车辆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驾驶江淮瑞风商务车,在人民路吉首大学校门口外路段与彭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擦。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彭某某处理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后赶到现场。经调查发现,本次交通事故系本案被告人向某酒后驾车超车时导致,且向某有醉酒驾驶嫌疑,后依法对向某抽取血样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3892㎎/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查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向某的身份信息,系成年人。2、交通事故现场基本情况,证明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15日19时许,在吉首大学校门口外路段其车被被告人驾驶的江淮瑞风商务车超车时刮擦,被告人未停车,其驾车逼停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后,闻到被告人有很浓的酒味,便电话报警的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酒后驾车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5、鉴定报告,证明送检的被告人向某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7.3892㎎/mL。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并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向某犯罪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光前代理审判员  向 上人民陪审员  龙 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