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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邢纪法与徐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纪法,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财保14号申请人:邢纪法,电话。被申请人:徐勇,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本次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转移、变卖、过户、抵押、质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臧金丽特别提示:申请人起诉时将本裁定书(或复印件)一并提交立案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