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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肖红杰与赵汉、张风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红杰,赵汉,张风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548-1号原告肖红杰,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志杰,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汉,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风云,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红杰诉被告赵汉、张风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二被告协助办理驻马店新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家属楼8号楼东1单元301、401一套住房的房产过户手续,但是根据驻马店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登记簿显示:2015年7月1日,被告张风云名下所有的位于文明路北段西侧驻马店新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家属楼8号楼东1单元301、401住房一套(驻房权证字第××号)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驿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此后2015年7月20日,该套住房又再一次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5)驿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查封。因本案诉争的房屋已经在另案诉讼中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子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