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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24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田家铭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24刑更1号罪犯田家铭,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大专文化,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2013年5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3)曲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都江堰市司法局于2016年1月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田家铭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都江堰市司法局在罪犯田家铭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罪犯田家铭从2015年10月15日起不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其家人、亲属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到田家铭,田家铭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田家铭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家铭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间,由都江堰市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但是罪犯田家铭自2015年10月15日起未到都江堰市司法局灌口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会同社区干部,其家人、亲属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到田家铭,罪犯田家铭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都江堰市灌口街道太平社区于2015年11月18日出具的《关于协助查找社区矫正人员田家铭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0月16日,灌口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社区告知田家铭失联,此后社区干部、网格员、居民小组长多次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上门查找田家铭去向及下落,均未果的事实。2、都江堰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12月23日出具的《调查笔录》记载:工作人员对太平社区副主任王某某了解田家铭的情况,证实太平社区干部会同司法所多次查找田家铭的下落,均未果的事实。3、都江堰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于2015年12月28日出具的《调查笔录》记载:工作人员对田家铭的母亲王某某了解、核实田家铭的情况,证实田家铭未在家,家人经过多次联系,均未联系到田家铭的事实。4、都江堰市司法局灌口司法所出具的《照片情况说明》两份记载:灌口司法所分别于2015年10月29日和2015年10月30日,向田家铭的母亲手机号和田家铭本人的手机号通过手机短信,通知田家铭母亲寻找田家铭和通知田家铭到司法所报到,证实灌口司法所敦促田家铭家人寻找其本人和要求田家铭本人到司法所报到,并重申相关法律后果的事实。5、都江堰市司法局灌口司法所出具的工作日志记载: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30日,灌口司法所通过多次上门查找、与社区干部共同查找、敦促其家人、亲属多方查找等方式,均无田家铭下落,证实田家铭未到司法所报到和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事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家铭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有关法律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曲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田家铭宣告缓刑四年(即2013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田家铭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羁押之日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洪 武审 判 员 觉啊拉姆人民陪审员 次仁平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凤 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