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韦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甲,农民。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10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23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9时许,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青瑶村的韦某乙前往寺山街被告人韦某甲租住的原寺山计生办老房子处以35元购买了1籽毒品海洛因0.08克,韦某乙离开后不久就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缴获了韦某乙企图逃跑丢在地上的一籽毒品,后民警将贩卖毒品的韦某甲一并抓获归案,并从韦某甲手上缴获21籽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鉴定,所缴获的22籽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9时许,吸毒人员韦某乙在寺山街被告人韦某甲住处,以35元价格向韦某甲购买毒品0.07克(1籽),离开韦某甲住处到来武二级公路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从韦某乙手缴获刚刚购买的毒品。之后,公安民警根据韦某乙提供的线索,到韦某甲住处将韦某甲抓获,从韦某甲手上缴获毒品2.02克(21籽)。经检验,从韦某乙和韦某甲手上缴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处警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本院(2010)兴刑初字第33号、(2014)兴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韦某乙的证言以及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韦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10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进行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二、已经扣押的毒品海洛因,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述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罗信红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书记员 杨小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护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罚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交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及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