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中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御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御江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0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界首路。被执行人安徽御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南淝河路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联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御江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房屋和担保人尚章松位于合肥市芙蓉路与叠嶂路交口房产。现因(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财产无查封必要,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审查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天长路房屋和担保人尚章松位于合肥市芙蓉路与叠嶂路交口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韩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