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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辖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天津天智创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天智创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号(重庆国际金融中心)**楼。法定代表人:王冬雷,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智创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座305-105。法定代表人:王更深,执行董事。上诉人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天智创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83号民事裁定,驳回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已迁至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东亚村委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上诉人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天津天智创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广告发布合同》上载明的上诉人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