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1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振锋与赵晓萍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锋,赵晓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振锋,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晓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清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晓萍的银行存款5457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纪春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