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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华东与张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东,张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65-1号申请执行人李华东。被执行人张仓(又名张军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仓发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军昌至今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