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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马佳与白渭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佳,白渭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755号原告马佳,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社学巷,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超,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渭斌,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双王办双王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佳与被告白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马佳承担1450元。审判长 赵 晔审判员 田 青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闵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