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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程万春诉张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万春,张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00号原告程万春,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第十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万春诉被告张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万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万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程万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义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