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程万春诉张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万春,张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00号原告程万春,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第十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红周,巩义市第十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万春诉被告张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万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万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程万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义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