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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伯和与被执行人陈桂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伯和,陈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167号���请执行人宋伯和,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陈桂贤,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井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建斌 来源:百度搜索“”